《大清律例》一直使用到1971年

DQLL《大清律例》(1646年—1971年)原名《大清律》(满语:Daiqing Gurun-i Fafun-i Bithe Kouli)是清朝的法典,草创于顺治三年(1646年)五月,以《大明律》为基础,再加以修饰。前后经历过康熙、雍正、乾隆三朝修订后才定型。及后《大清律例》一直都在清朝版图内奉行,直到清朝灭亡为止。不过,部分《大清律例》的条例在清朝灭亡后依然继续在香港通用,这是由于香港割让予英国之后,基于香港跟随英国奉行的习惯法模式,使大清律例中的部分法例在没有其他法例可供参考的情况下,继续成为唯一的参考对象。直到1971年,最后一条有关婚姻习俗的法律被香港的成文法取代之后,《大清律例》历史使命终于完成,从1646年到1971年,总共经历过325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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